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即債 游文勝(原ID:Z000000000號)務人代 理 人兼 管理人 呂家鳳扶助律師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相對人即債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權人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管理人呂家鳳律師之報酬為新臺幣伍萬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債務人就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暨其上同段228建號之公同共有財產,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並完成以找補方式之分割暨變價財產事宜,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選任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斟酌本件管理人所從事職務之內容數量、職務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爰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