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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0號聲請人即債 王慧燕務人代 理 人 王志雄扶助律師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相對人即債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相對人即債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相對人即債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相對人即債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3號裁定於民國113年8月21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清算程序調查情形詳見114年7月10日函,就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變價款,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5-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