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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7號聲請人即債 李金玉務人代 理 人 洪國欽扶助律師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債務人名下不動產之變價事宜,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選任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斟酌本件管理人所從事職務之內容數量、職務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爰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