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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7號聲請人即債 李金玉務人代 理 人 洪國欽扶助律師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5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凱基人壽及富邦人壽之保單解約金,本院前已請保險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併同原債務人名下不動產鼓山區內惟段六小段220地號暨其上建號578號之變賣價款,由本院併同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