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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7號聲請人即債 林亮宏務人代 理 人 邱麗妃律師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代 理 人 杭立強上列聲請人林亮宏執行清算程序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報酬為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清算程序之管理人,將聲請人名下位於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進行變價,經管理人進行3次變價程序,第3次拍賣底價已遠低於公告現值,仍無法拍定,顯見系爭土地變價困難,爰停止變賣,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規定,斟酌本件管理人所從事職務之內容數量、職務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爰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