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2號聲請人即債 許雅雯務人代 理 人兼 管理人 邱麗妃律師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相對人即債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相對人即債 創鉅有限合夥權人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即債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清算程序調查情形詳見114年7月21日函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以及被繼承人許福龍之遺產分配事項,均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