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 葉蕙芬務人代 理 人 王芊智扶助律師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相對人即債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相對人即債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權人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追加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追加分配終結。
理 由
一、查本件債務人消費者債務清理追加分配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以113年度消債聲字第47號裁定許可追加分配在案,有附卷足憑。
二、再查,本件聲請人已繳納相當於保險契約解約金之案款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追加分配事件即已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