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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1562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56298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住○○市○○區○○路○段00號

送達代收人 方斐斐住○○市○○區○○○路0段00號債 務 人 黃士原 住○○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台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街00號1樓,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給付電話費
裁判日期:2024-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