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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1178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17875號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貴烽、曹靜薇間給付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廖貴烽、曹靜薇之商業保險投保資料,並請求執行其保單解約金,屬應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管轄,經查債務人廖貴烽設籍屏東縣,債務人曹靜薇遷出國外,其除戶前之設籍址位於新北市萬里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本件得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4-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