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92605號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債 務 人 周智勇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續行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得以確定之債權表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於確定之債權表範圍,亦同。但依第133條不免責之情形,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2年內,不得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經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並由同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6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規定裁定不免責,且該裁定於114年6月20日確定,有上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自該不免責裁定確定之日起2年內,不得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於上開不免責裁定確定日起2年內,即於115年4月30日具狀為本件續行強制執行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