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280號聲 請 人 鄭錦淵相 對 人 黃皇誌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0年5月12日向案外人陳素貞借用新台幣1,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0年6月12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嗣陳素貞於113年4月1日將上開債權與抵押權讓與聲請人鄭錦淵,亦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林園 林子邊 1618-29 56 1/2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988 林子邊段1618-29地號 加強磚造 2層樓房 一層:49.2 二層:49.2 合計:98.4 1/2 忠孝西路105巷8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