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201號聲 請 人 金鑽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政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志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供聲請拍賣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附表。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