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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司消債調字第 176 號民事和解筆錄

調解筆錄聲 請 人 許崇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熊健仲律師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楊勝浩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76號前置協商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執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書 記 官 陳瓊芳朗讀案由。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許崇瑋(原名:許連宗)聲請人代理人熊健仲律師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楊勝浩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權人新臺幣(下同)72萬元整,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並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共分180期,履行期間零利率給付,於每月10日匯款。

二、聲請人須按月向債權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4,000元,銀行代號:805,繳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再由該銀行依附表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金額撥付予其他債權人。

三、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人若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同全數到期,並恢復依原契約所約定之條件計算。

五、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 許崇瑋

聲請人代理人 熊健仲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 楊勝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陳瓊芳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瓊芳

裁判案由:前置協商調解
裁判日期:2024-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