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筆錄聲 請 人 吳尚鴻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曾雲楓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90號前置協商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民執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書 記 官 陳瓊芳朗讀案由。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吳尚鴻聲請人代理人何明諺律師相對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曾雲楓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81萬1,719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並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共分180期,履行期間年利率百分之5,於每月10日匯款。
二、聲請人須按月向債權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14,327元,銀行代號:081,繳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再由該銀行依附表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金額撥付予其他債權人。
三、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人若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同全數到期,並恢復依原契約所約定之條件計算。
五、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 吳尚鴻
聲請人代理人 何明諺
相對人代理人 曾雲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陳瓊芳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