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筆錄聲 請 人 張簡宗紘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張恩綺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36號前置協商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執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書 記 官 陳瓊芳朗讀案由。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張簡宗紘(原名:張簡旻紘)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張恩綺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權人新臺幣(下同)92萬3,883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並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共分180期,履行期間年利率百分之8,於每月10日匯款。
二、聲請人須按月向債權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8,829元,銀行代號:809,繳款帳號為020-00-0000000號,再由該銀行依附表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金額撥付予其他債權人。
三、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人若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同全數到期,並恢復依原契約所約定之條件計算。
五、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 張簡宗紘
相對人代理人 張恩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陳瓊芳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