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90號聲 請 人 林欽文 住○○市○○區○○路000號7樓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前置協商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清冊之金融機構債權人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6日以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82號進行前置協商程序,調解不成立後,債務人已當庭言詞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2年消債更字第1號審理後駁回更生聲請。因債務人已踐行前置協商調解程序,可再次直接聲請更生清算,是以,本次聲請非屬本條例第151條前置協商之調解,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