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筆錄聲 請 人 彭文生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呂家鳳律師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楊紋卉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6號前置協商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執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書 記 官 陳瓊芳朗讀案由。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彭文生聲請人代理人呂家鳳律師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楊紋卉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關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部分依原契約履行。
二、聲請人願給付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權人新臺幣(下同)60萬6,285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並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共分77期,履行期間年利率百分之8,於每月10日匯款。
三、聲請人須按月向債權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10,093元,銀行代號:822,繳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再由該銀行依附表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金額撥付予其他債權人。
四、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人若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同全數到期,並恢復依原契約所約定之條件計算。
六、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 彭文生
聲請人代理人 呂家鳳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 楊紋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陳瓊芳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