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390號異 議 人 莊佳峰即相 對 人 2 上列異議人與聲請人張青立、張孫寶蓮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