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46號聲 請 人 游上陞代 理 人 焦文城律師
洪肇垣律師相 對 人 達民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景勝代 理 人 蔡育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為相對人達民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民鐵工廠
)之股東,惟達民鐵工廠負責人即聲請人祖父游祝融,竟於民國107年8月間不法移轉聲請人名下股份至其名下,使達民鐵工廠自107年至113年間之股東會,均未通知聲請人,聲請人因此起訴請求返還股份,經最高法院於113年10月24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163號裁定認聲請人持有達民鐵工廠總發行股份2000股中之160股,聲請人顯屬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㈡聲請人曾於104年聲請選派檢查人,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
73號選派張森陽會計師為達民鐵工廠檢查人,經張森陽會計師於105年10月17日提出查核報告揭露達民鐵工廠管理層級長期自達民鐵工廠提領大額現金之情事,101至104年間提領現金6449萬餘元、以關係人名義提款或匯入關係人帳戶2925萬餘元,並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58號判決達民鐵工廠董事游上德及游景隆應給付達民鐵工廠6984萬3959元,於二審擴張訴之聲明為9191萬815元,現由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123號事件審理中;聲請人又於106年聲請選派檢查人,經本院先以106年度聲字第204號選派卓傳陣會計師為達民鐵工廠檢查人,再以107年度聲字第109號改選派施百俊會計師為達民鐵工廠之檢查人,經施百俊會計師於110年5月17日提出查核報告揭示達民鐵工廠所申辦銀行帳戶自104年至105年間,大額提領現金達3811萬186元,自107年9月至108年12月間,從達民鐵工廠申辦華南商業銀行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戶大額提領現金達1312萬9749元,並有223萬9160元及1263萬2088元自相對人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辦銀行帳戶匯款至游祥程及賴惠莉申辦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帳戶,且游祥程另以不明資金來源購入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上開資金是否來自相對人,當有詳查之必要。
㈢至108年12月31日止,達民鐵工廠陸續出售機械手臂、搪孔機
等如附表所示機具,短少甚多且未見管理階層補足,足認達民鐵工廠管理階層有意以家族成員持股之榮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裕公司)取代達民鐵工廠於光陽機車供應鏈之角色,待達民鐵工廠管理階層董監事損害賠償案判決後,即結束達民鐵工廠營運,是處分達民鐵工廠財產之程序顯然違反。又達民鐵工廠於108年間,將其所有高雄市○○區○○段000○號建物以買賣為由移轉登記與游上德、游祥程及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設定抵押與游祥程、賴惠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7369、7370號案件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222號判決有罪,雖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322號判決游上德及賴惠莉無罪、游祝融公訴不受理確定,然該案二審係遭欺瞞或受影響而為不同一審之認定,游祥程及賴惠莉係利用虛假的交易金流營造榮裕公司支付款項與上游廠商之外觀,然榮裕公司並無此支付款項之需求,自有詳查游祥程及賴惠莉所申辦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帳戶款項是否來自於相對人之必要。
㈣聲請人委請律師發函表明於113年12月23日前往相對人公司查
閱、抄錄、複製公司股東名簿及財務報表,卻僅獲游景勝回復股東名簿,對聲請人提出查閱財務報表之請求,置之不理,聲請人實有理由選派檢查人。
㈤關係企業榮裕公司經透明足跡網站揭露於110年7月20日及111
年11月18日,分別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經行政機關裁罰,對社會公益性顯有違害。
㈥綜上,達民鐵工廠管理階層持續大額領取達民鐵工廠銀行帳
戶現金,又將達民鐵工廠生財器具變現出售及非法移轉達民鐵工廠不動產,自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又張森陽會計師既曾擔任達民鐵工廠之檢查人檢查達民鐵工廠101年至103年業務帳目及財務情形,故援引公司法第245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71條、172條之規定,惠予聲請人之所請,准為達民鐵工廠有關106年至112年間指派檢查人張森陽會計師。
二、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㈠聲請人主張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惟
查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係107年8月1日修正,其修正理由指出「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爰修正第1項,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所謂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易及其文件紀錄等。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第2項立法例,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避免浮濫」。因此,少數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法院除形式上審核是否符合該項之聲請要件外,亦須實質審酌少數股東之聲請,是否檢附理由、事證、說明必要性,且限於特定、必要範圍,及是否有權利濫用之虞。㈡游祝融於62年間獨自出資創辦達民鐵工廠,因該時公司法有
股東最低人數規定,故將達民鐵工廠借名登記在家族成員名下,因聲請人一再藉故興訟,游祝融於107年4月23日發函聲請人終止借名登記,並將聲請人名下股份移轉登記返還與游祝融自己,惟此部分經最高法院判決認聲請人名下股份為160股,相對人就此不予爭執,然在最高法院判決以前,聲請人既非達民鐵工廠股東名簿上所載股東,自無通知之必要。㈢張森陽會計師所提出之查核報告雖有記載提領款項之情形,
並經本院判決應予賠償,惟該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廢棄原判決,認游上德、游景勝及游景隆不負擔董、監事損害賠償責任,游祝融部分則發回本院審理,聲請人雖另提起刑事告訴,則均經臺灣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8
001、8002、8004、15828號、108年度偵字第103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是尚無股東因張森陽會計師製作查核報告而受有法律責任。又聲請人雖另以施百俊會計師製作之查核報告提起刑事告訴,亦經高雄地檢署以112年度偵字第341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聲請人僅以提領款項之事實而忽視相關開銷憑證,顯不可採。
㈣聲請人所稱相對人短少如附表所示之財產非屬實,其中編號1
至9、96之廠房及設備係因財務因素而於108年9月20日出售;編號10因屆使用年限而出售與安隆開發機械有限公司,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上字第46號審理認定交易無異常情形,並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867號駁回聲請人上訴確定;編號11、12、13、50、54、55等取得年限為87年以前、編號93取得年限為94年,均經合法回收或報廢,至其餘部分則均係聲請人空言編造,不足採信。
㈤綜上所述,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均非事實,尚難肯認聲請
人有檢附理由、事證說明選派檢查人有必要性。本件聲請並不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選派檢查人之要件,敬請本院駁回其聲請。
三、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揆諸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修正之立法理由:「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爰修正第1項,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所謂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易及其文件紀錄等。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第2項立法例,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避免浮濫」。可知具備法定要件之少數股東得依該條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目的,係為強化股東保護機制及提高其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之能力,藉由與董監事無關之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補強監察人監督之不足,保障股東之權益。而因該項之檢查係以外力介入調查公司平常財務、業務情況,其檢查權之行使對公司經營之影響不可謂不大,故僅於聲請人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選派之必要時,法院始得准許其聲請。
四、經查:㈠聲請人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之身分要件:
聲請人持有相對人股份160股,為相對人繼續持有6個月以上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東之事實,有最高法院113台民主二字第2450號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99號判決在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15頁、第19至37頁、第512頁)。職是,聲請人以少數股東地位聲請選派檢查人,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之身分要件,應堪認定。
㈡聲請人未釋明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性:⒈聲請人雖主張未曾接獲股東會開會之開會通知云云(本院卷
一第8頁),惟聲請人前因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與游祝融涉訟,經最高法院於113年10月24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163號裁定認相對人股東名簿應登記為聲請人有相對人160股股份確定,是聲請人於此之前並非股東名簿上登記之股東,尚難認相對人有何故意不予通知聲請人之情。又此為相對人公司股東決議事項召集程序是否具有瑕疵之問題,非屬得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必要性之理由。
⒉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報表經張森陽會計師及施百俊會計師檢
查後,認有提領大額資金情事,並經本院以106年度重訴字第258號判決認相對人股東游上德、游景隆各應給付相對人6984萬3959元及利息等語,惟查,聲請人前依公司法第21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3條第1項規定為相對人對股東游上德、游景勝、游景隆、游祝融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58號判決認定聲請人係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1.5以上之相對人股東;游上德、游景勝應各給付相對人69,843,959元本息,並負不真正連帶給付之責,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0年度重上字第34號審理後,認游上德、游景隆均不負公司負責人責任,廢棄原審判決並駁回原審之訴,僅就游祝融部分發回本院審理,現由本院以11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審理中,游上德、游景勝、游景隆部分則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123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裁判書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95至170頁、第363至388頁),刑事部分則分別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8001、8002號、第8004、15828號、108年度偵字第10358號、112年度偵字第341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院卷一第389至408頁、第415至423頁),是張森陽及施百俊會計師所製作101年至105年之會計報告或有提及相對人大額提領款項,然既與聲請人請求檢查之106年至112年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無關聯,亦未經公權力機關具體認定有刻意隱瞞或偏誤甚至脫產之情事,顯不足疑慮相對人於106年至112年間有財務報表不實之情形,作為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之正當理由。
⒊聲請人又主張相對人有變賣公司如附表所示之資產等語,然除附表編號1至13、50、54、55、93、96等外,餘均經相對人否認之(本院卷一第425至433頁),又未見聲請人就此有何說明,已難認可採,又就附表編號10部分,聲請人前依公司法第214條第1、2項、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等規定為相對人對游祝融、游祥程提起請求返還機器訴訟,請求返還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260T直軸式強力鋼,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962號審理後,駁回聲請人之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字第46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67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459至491頁),此部分自難認有何侵害相對人財產行為;至其餘亦未見聲請人說明相對人交易有何不法利益輸送致財務虧空之情,難憑此遽認有何選派檢查人檢查之必要性。又相對人資本額為3,000萬元,所營事業主要為車輛零件製造,有購買及出售財產之必要,尚非法所不許,依聲請人所提事證,尚難認相對人有何事項帳目及財產狀況有何違反國際會計準則計載之事情,此部分事證尚不足以認定本件有檢查必要性之存在。
⒋聲請人又主張游祝融、賴惠莉、游上德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刑云云,查聲請人前告發游祝融、游祥程、賴惠莉、游上德等人就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04號建物涉犯偽造文書及侵占犯嫌,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7369號、第7370號偵查後,就偽造文書部分提起公訴,侵占部分則不另為不起訴處分,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易字第222號審理後,判決判處游祝融、賴惠莉、游上德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游祥程則因死亡而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經游祝融、賴惠莉、游上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22號審理後,撤銷原審判決,並判處賴惠莉、游上德無罪及游祝融公訴不受理確定,有上開法院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209至240頁、卷二第21至44頁),是此部分亦經法院審理後,認並無違法情事,亦難認有何檢查必要性存在。
⒌聲請人另提出113年12月9日存證信函,請求於113年12月23日至相對人公司檢視帳冊,僅經相對人回覆股東名簿及113年5月26日股東會議事錄云云,然依該存證信函主旨僅記載:「為代本所當事人游上陞、楊寶銀,函請貴公司於文到5日內向游上陞、楊寶銀交付最新正確之股東名簿及最近1年股東會議事錄,如逾期不為,謹通知於113年12月23日至貴公司依法檢閱之」等語(本院卷一第631頁),並無提及財務報表,於說明欄方稱:「㈠…並函覆最新正確股東名簿、112年度至113年度之股東會議事錄及財務報表,並公司最新章程…。」等語(本院卷一第633至637頁),是聲請人主旨與說明記載不符,該存證信函主旨僅有要求股東名簿及股東會議事錄,則相對人據此請求函覆,已難認相對人有何拒絕聲請人之請求,亦未見聲請人具體陳明於113年12月23日至相對人公司查核之結果,聲請人更未提出任何資料以資釋明相對人方面有何明確拒絕、規避、阻止聲請人聲請查閱相關文件、帳簿、表冊行為,客觀上難認聲請人有何不得行使其監察權之事實上障礙及困難,難認聲請人就其行使監察權時,相對人有規避、阻止之行為,盡釋明之責。
⒍聲請人另有截取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22
號判決片段內容主張「游祝融、游祥程、賴惠莉3人間或與相對人間,確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且伊實無法釋明名下金融帳戶之資金來源之原因為何,可見伊之主張伊與相對人或該案被告間有借貸關係存在,應不足採」、「而使被告得藉從相對人流出至相對人實質董事賴惠莉、游祥程等之個人帳戶並嗣後再流回公司之金流,製造虛假之買賣關係外觀…」、「倘既無上游之廠商,是除因借貸而需給付放款銀行之利息外,究竟榮裕公司是要給付予何人支票之款項」云云(本院卷二第14頁、第18頁),主要大都是聲請人對相對人提出質疑、對相對人之經營管理有所異見,實尚未見聲請人具體指明相對人有何虛偽作帳、隱匿財產、違反法令或章程之事證⒎又關係企業榮裕公司雖經主管機關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裁罰
,亦非屬得主張選派檢查人之理由。揆諸前揭說明,為兼顧公司營運,避免股東濫用檢查人制度造成公司財力無謂之浪費,依聲請人所提證據資料,並未釋明相對人於經營過程存有不忠實於其股東或違反法令、章程之情事,尚難認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性,自難准許其聲請。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請求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106年至112年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嘉晏附表編號 財產名稱 數量 1 廠房02 1間 2 廠房01 1間 3 廠房03 1間 4 廠房04 1間 5 廠房05 1間 6 鋁門 1式 7 捲門機 1式 8 鋁門窗 1式 9 廠房06 1間 10 260T直軸式強力鋼 1台 11 自動轉動機 1台 12 機械手臂 1台 13 機械手臂 1台 14 ALL-B4L-DM-350機 1套 15 雙端搪孔機 1台 16 機車專用強力切弧機 1台 17 機械人A11-V6L+DM-3 2台 18 二等份轉台 3台 19 減速機 1台 20 機械人FD-V6L+0M-35 2台 21 CA55空壓機 1台 22 UA400AC乾燥機+1260 1組 23 機械人PD-V6L+DM-35 2台 24 第四軸減速機 1台 25 伺服雙端搪孔機 1台 26 立式綜合加工機 1台 27 繪圖機HP DSTT520A 1台 28 手持式電動打刻機 1台 29 DM-350焊機 1台 30 FD-V6+DM-350機械人 1台 31 三機組圓弧型油壓金屬 1台 32 FHC-2753A圓鋸機 1台 33 第二軸馬達+減速機 1組 34 ROBOT焊槍組 2組 35 機車專用強力切弧機 1組 36 雙軌電動台車 1台 37 2.8噸電動吊車 2台 38 天車 1台 39 5噸電動吊車 1台 40 彎管機65MRE 1台 41 機器人手臂 2台 42 TPR-920A旋臂鑽床 1台 43 D-B6+DM-350機械人 2台 44 FD-B6+DM-350機械人 1台 45 FD-B46+DM-350機械 2台 46 FD-B6+DM-350機械人 1台 47 貨車1378-XA 1台 48 BMW汽車ZK-6088 1輛 49 柴油堆高機 1台 50 自用小貨車YM-1049 1輛 51 自用小客車3960-G7 1輛 52 電動機車#EA11839 1輛 53 小轎車ADA-0036 1輛 54 機械手臂 1台 55 彎管機 1台 56 CO2焊接機器人 1台 57 CO2焊接機器人 1台 58 AX-V6+DM-350機械人 1台 59 AX-V4AP+DM-350機 1台 60 6點式電動吊車 1台 61 AX-V6+DM350機械人 1套 62 鉆床 3台 63 機械人AX-V6+DM350 1台 64 機械人AX-V6+DM350 2台 65 DM350焊機 1台 66 鉆孔機 3套 67 固定5軸攻牙器 3套 68 CNS50MRE彎管機 1台 69 鋁焊機DW-300 1台 70 減速機 1台 71 電焊機(含標準配備) 1套 72 電焊機零件及維修 1式 73 XD-350 CO2焊機 1台 74 DL-350 CO2/MAG熔 1台 75 AX-V6+DM350機械人 1台 76 轉圓控制鉆用機 1台 77 沖弧機 1台 78 ALL-V6L+DM350C 2台 79 二等份轉台 1台 80 ALL-V6L-DM350 2台 81 二等份轉台 1台 82 CH-430X1100車床 1台 83 第四軸減速機 1台 84 L-350熔接機 1台 85 XD-350 焊機 2台 86 TPR-920A旋臂鑽床 1台 87 NC88-03機車專用強木 1台 88 二路搪孔專用機 1套 89 自小貨ARD-5136 1輛 90 光陽機車MJE-6598 1輛 91 KEB-8116自用大貨車 1輛 92 KEB-8837大貨車 1台 93 Pro軟體 1台 94 三次元量測系統 1式 95 54"負壓式排風扇 5台 96 裝潢設備 1式 97 冷氣設備 1式 98 冷氣 1式 99 冷氣 1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