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全聲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聲字第24號聲 請 人 致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國卿相 對 人 鈦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珍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所為之110年度全字第111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0年度全字第111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裁判日期:2024-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