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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全聲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聲字第25號聲 請 人 陳清吉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相 對 人 陳金寸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所為之107年度全字第158號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533條、第538條之4於定暫時狀態處分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為定暫時狀態處分,經本院以107年度全字第158號裁定准許在案,有該裁定可稽。茲聲請人具狀聲請撤銷前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裁判日期:2024-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