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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全聲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蕭慈慧相 對 人 王瑞榮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所為之112年度全字第64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全字第64號假處分裁定准許在案,惟兩造業已達成和解,假處分之原因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30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系爭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該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以兩造間就假處分之本案訴訟,已達成訴訟上和解,有本院113年度移調字第50號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調解筆錄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如

主文所示之假處分裁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裁判日期:2024-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