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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全聲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聲字第22號聲 請 人 郭美君相 對 人 釋普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九日所為一○二年度裁全字第三○號假處分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2年度裁全字第30號裁定准以新臺幣(下同)544,38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相對人對於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52),及其上同段974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之2房屋(含共有部分即同段1192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0000分之49),不得為讓與、他項權利設定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下稱系爭假處分裁定)。現因本案勝訴確定,已無繼續保全之必要,爰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等語。

二、假處分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準用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關裁定及判決為證,核無不合,爰依前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裁判日期:20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