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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全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呂秀幸相 對 人 符名毅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所為之112年度全字第139號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533條、第538條之4於定暫時狀態處分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為定暫時狀態處分,經本院以112年度全字第139號裁定准許在案,有該裁定可稽。茲聲請人具狀聲請撤銷前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裁判日期:2024-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