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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勞簡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聲 請 人 趙弘基即萬昌液化煤氣行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羅繼華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4月17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如係法院基於證據資料所為之判斷,即非顯然錯誤,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既表示其固定休星期三、星期六,然本院民國115年4月17日所為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就相對人主張108年4月10日星期三出勤部分,仍判命伊應給付相對人加班費,此部分請求顯屬無據,應予剔除,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聲請裁定更正。

三、查系爭判決就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108年4月10日加班費部分(計算式見系爭判決附件一編號240,本院卷第530頁),係本院斟酌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所為之論斷,非屬誤寫、誤算,不得以裁定更正。聲請人聲請更正,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佩蓉

法 官 吳芝瑛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