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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勞簡上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勞簡上字第10號上 訴 人 朱櫻芬(原名:段櫻芬)被 上訴人 邱美珍訴訟代理人 林富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1日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639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565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2%,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訴人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追加請求給付休息日出勤工資、休假日出勤工資、平日延長工時工資、影印費、傳真費、郵資及交通費等損害賠償,共計11,342元(細目詳附表一)。被上訴人雖表示不同意(本院卷第425頁),惟上訴人所為訴之追加,係基於兩造間勞資爭議所生,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主張:㈠伊自民國110年5月14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於被上訴人經營

之景雄小吃部外場從事包便當及切肉工作,雙方約定時薪新臺幣(下同)160元,並於次月5日給付。兩造就伊自110年5月14日至同年8月31日之出勤時間,約定如附表二所示,伊固定每週三不上班,其餘時間均須上班(下稱系爭契約)。㈡伊於110年8月28日約12時15分在外場工作時,被上訴人憑空

指摘伊「為何把雞腿摔在桌上」,並當眾羞辱伊(下稱系爭行為)。同日下午,被上訴人復要求伊自同年9月1日起轉入廚房內場負責炒大鍋菜,改以月薪28,000元計薪。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林富裕亦向伊表示:「要做就做,不做就離開」。伊因系爭行為受有精神上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100,000元。

㈢被上訴人之內場設備老舊、地面不平,且依伊身形而言,鍋

子過大,使用廚房器具殊為不便,內場工作非伊所能勝任。況伊原係應徵外場工作,遂詢問被上訴人是否得於110年9月底前持續從事外場工作。惟被上訴人於110年8月31日19時許,由其受僱人即訴外人盧琦璋交付伊附件一所示收據、110年8月薪資、另額外給付伊8,400元,足認系爭契約為被上訴人未附理由於110年8月31日終止,伊因而於110年9月1日即未再出勤。伊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資遣費4,406元,並依勞基法第16條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預告工資12,000元。

㈣又被上訴人就伊自110年5月14日至同年5月31日任職期間,未

依法替伊投保勞工保險(下稱勞保)及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健保),伊遂依勞工保險條例(下稱勞保條例)第72條,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110年5月所支出勞保費差額損失467元,並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或全民健康保險法(下稱健保法)第84條擇一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110年5月所支出健保費差額損失172元。

㈤另伊因兩造間勞資爭議,支出影印費、傳真費、郵資、交通

費等共5,629元,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原審駁回上訴人其餘請求,未據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業已確定)。

二、上訴人追加主張:㈠伊於110年5月15日至110年8月28日期間之休息日,除於110年

5月15日出勤外,另有早班持續工作4小時且未能享有30分鐘休息,並於110年8月28日14時至15時因開會出勤。故依勞基法第24條,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休息日出勤工資1,690元(計算式詳附件二)。

㈡伊於110年6月14日端午節出勤,而被上訴人未加倍發給工資

,依勞基法第39條,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休假日出勤工資1,200元(計算式詳附件三)。㈢伊於110年5月24日至110年8月31日期間之平日,早班持續工

作4小時且未能享有30分鐘休息。是以,依勞基法第24條第1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平日延長工時工資5,760元(計算式詳附件四)。㈣另伊因兩造勞資爭議,除原審已請求之曾支出影印費、傳真

費、郵資、交通費等5,629元外,另已支出2,692元(計算式詳附件五),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之。

三、被上訴人則以:㈠伊係因110年8月28日首位到店客人尚未取得餐點,經確認係

尚缺雞腿,故詢問上訴人特定餐點是否完成,上訴人即以較大動作將雞腿置於桌上。

㈡伊考量上訴人截至同日已三度發生情緒管理失當且未能勝任

備餐櫃臺工作,上訴人履歷載有中式料理內場經驗,遂由林富裕、盧琦璋與上訴人於110年8月29日召開會議。嗣林富裕詢問上訴人是否有意願自110年9月1日起調任內場,上訴人表示僅願意做到110年8月31日,雇主亦表示同意,系爭契約顯為雙方於110年8月31日合意終止。㈢即使認定系爭契約非合意終止,上訴人於備餐臺等客人可見

聞之場所之行為,已延誤工作流程、影響同事工作情緒並降低客人消費意願。又上訴人履歷記載曾任「黃家園中式料理內場人員」,伊擬調動上訴人至內場,屬合法人力運用;惟上訴人拒絕調動,伊亦得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終止系爭契約。另伊以「110年9月薪資」名義給付7日預告工資8,400元【計算式:160×7.5×7=8,400】。倘認仍負資遣費給付義務,亦僅應給付4,430元。㈣伊並未辱罵上訴人,上訴人自不得請求精神慰撫金。至勞資

爭議之解決所需相關成本,屬個人自行負擔,伊就此不負損害賠償責任。㈤又上訴人為時薪制人員,早、晚班間確有休息時間;法規並

未規定於早班連續工作4小時且未能休息30分鐘時,雇主負有給付延長工時工資之義務等語置辯。

四、原判決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3,662元,及其中10,410元,自112年10月21日起,其中3,252元自112年12月2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應提繳6,624元至上訴人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列第2項請求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122,67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追加聲明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1,342元,及自114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兩造就其餘敗訴部分未據上訴,未繫屬於本院,不予贅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系爭契約為兩造於110年8月31日合意終止,上訴人不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⒈勞動契約合法終止之情形,可分為:一、單方終止:依勞基

法第11條至第15條規定,由雇主或勞工之一方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如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無須預告,並得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二、雙方合意終止:即勞工自請辭職經雇主同意,或勞工同意雇主提出之終止要求。在此情形下,除另有協議,否則勞工不得請求資遣費或預告工資。又參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80號判決意旨,合意不以明示為限,如依雙方行為或其他情事,足認雙方就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已趨一致,即屬合意終止。

⒉上訴人於110年8月28日外場工作時,認為某一客人所點之便

當已完成並置於桌上,惟被上訴人認為尚未製作完畢,雙方於確認過程中發生不快,被上訴人遂於同日下午召開會議。林富裕嗣後表示,擬自110年9月1日起將上訴人由外場調至內場。兩造就上開事實經過之陳述大致相符(本院卷第169頁、第299頁至第300頁、第375頁),堪予認定。⒊又盧琦璋於原審證述:林富裕認為上訴人不適合於外場工作

,擬調至內場(廚房)工作,並由其(即盧琦璋)與上訴人溝通。上訴人表示無法於廚房工作,且不願繼續任職等語(原審卷第170頁)。復查上訴人、林富裕及盧琦璋於110年8月31日之對話錄音,經本院勘驗如附表三所示(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377頁至第386頁)。綜合附表三編號2、12、14、1

5、61至65、75至93、119至122等對話情形,可認:

⑴、盧琦璋於110年8月31日前曾向上訴人表示雇主擬將其調至

內場工作,惟上訴人明確表示不同意,遂商議由其持續於外場工作至110年8月31日為止。

⑵、其後,林富裕及盧琦璋於當日對話過程中,再向上訴人確

認其對調動或留任之意向,上訴人明示並無意願至內場工作,僅願工作至110年8月31日。林富裕、盧琦璋並向上訴人表示:因兩造間對終止經過未能確定究係辭職或資遣,願另給付一週工資作為補償。上訴人先表示雇主並無義務多給(附表三編號76),嗣後仍接受被上訴人之給付(附表三編號87),並表示雇主已有誠意另予以感謝(附表三編號120、122)。

⑶、是以,應認上訴人於110年8月31日「前」即曾向盧琦璋表

示,如雇主須調動上訴人至內場,僅願於外場工作至110年8月31日止;而被上訴人亦不願讓上訴人繼續於外場工作,遂同意其僅於外場工作至110年8月31日,另給付一週工資,上訴人嗣於同日接受。綜上,可認兩造就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於110年8月31日即已趨於一致,當屬合意終止。

⒋系爭契約既屬合意終止,除被上訴人同意給付上訴人相當於

一週工資之金額外,並無證據可證明雙方曾合意由被上訴人另行給付資遣費或預告工資。則上訴人依勞退條例第12條請求資遣費4,406元,及依勞基法第16條請求預告工資12,000元,均無理由,不應准許。

㈡上訴人不得就系爭行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

⒈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之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另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

之事實,並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68號判決意旨參照)。兩造雖於110年8月28日工作過程中發生不快,惟被上訴人否認曾於當日約12時15分指摘上訴人「為何把雞腿摔在桌上」,並當眾羞辱上訴人(本院卷第299頁、第375頁至第376頁)。是就系爭行為是否確已發生,應由上訴人負舉證責任。

⒊上訴人固於書狀或言詞多次陳述曾有系爭行為發生,惟未能

提出其他證據以為佐證。況盧琦璋於原審證述:伊僅聽聞被上訴人大聲重複客人點餐,兩造即突然發生爭執,詳細內容並不知道等語(原審卷第170頁),是以該等證言,亦不足以證明被上訴人曾有指謫或羞辱上訴人。從而,依上訴人所提證據,未能證明被上訴人確曾對上訴人為系爭行為,則其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100,000元,不應准許。

㈢上訴人得依勞保條例第72條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110年5月勞保保險費自付額差額損失467元。

⒈依勞保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

、行號之員工,應由其雇主作為投保單位參加勞保,成為被保險人;同條第7款則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得以參加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依同條例第15條第1款、第2款,前揭情形之保險費分擔比例不同:第2款情形,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投保單位70%、中央政府10%;第7款情形,被保險人負擔60%、中央政府補助40%,職業災害保險費則由投保單位全額負擔。再依同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為勞工辦理投保者,應就自僱用之日起至實際投保或勞工離職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並應負擔勞工因此所受損失之賠償責任。是以,雇主未依規定為勞工投保,而使勞工轉由職業工會自行投保並負擔保險費者,對於勞工因此支出之保險費差額損失,應依勞保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由雇主負賠償責任。

⒉經查,本件被上訴人於系爭契約存續期間未為上訴人投保勞

保,有勞保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11頁);且被上訴人已同意賠償上訴人110年5月勞保保險費自付額差額損失467元(本院卷第427頁)。是上訴人依勞保條例第72條請求被上訴人賠償467元,屬有理由。

㈣上訴人得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請求被上訴人賠償110年5月健保保險費自付額差額損失172元。

⒈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於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

戶籍之人員,屬健保法第8條第1項第2款第1目至第3目所列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包括:(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三)前二目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合稱第一類被保險人。第一類被保險人,以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依同法第10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規定,上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自付30%、投保單位負擔60%,其餘10%由中央政府補助。再依同法第27條第1款第2目及第84條第3項規定,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所屬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而使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者,除應退還該保險費外,並按應負擔之保險費處以2倍至4倍之罰鍰。是以,雇主未依前開強制規定為受僱勞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即屬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應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對勞工因參加職業工會投保並繳納保險費所生之差額損失,負賠償責任。

⒉經查,本件被上訴人於系爭契約存續期間未為上訴人投保健

保,且已同意賠償上訴人110年5月健保保險費自付額差額損失172元(本院卷第427頁)。是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請求被上訴人賠償172元,屬有理由。

㈤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兩造勞

資爭議過程中所生影印費、傳真費、交通費、郵資等支出共計5,629元,並追加請求2,692元,均屬無理由。上訴人雖因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及提起本件訴訟,支出影印費、傳真費、交通費、郵資等費用,惟此僅屬上訴人為行使權利,於進行調解或訴訟攻擊防禦所當自行負擔之成本,非被上訴人應賠償之損害。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被上訴人賠償5,629元,並追加請求2,692元,均無理由。㈥上訴人就工作4小時未能休息30分鐘部分,不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平日延長工時工資、休假日出勤工資。

⒈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

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於連續工作達一定時數後能獲得充分休息,以利體力恢復,故要求雇主於勞工連續工作滿4小時「後」,需給予勞工至少30分鐘休息,而非要求雇主在勞工4小時工作時間「內」,必須包含30分鐘休息時間。

⒉從而,上訴人依附件二編號2至15、編號16其中80元部分、附

件四主張其於早班10時至14時之4小時出勤中,均內含30分鐘應休息時間,並未能因其未能休息即屬延長出勤,當屬對法律規定之誤解,難認僅因連續出勤4小時,即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0分鐘之延長出勤加班費。況觀附表二編號2出勤時段,上訴人早班於14時結束,晚班16時30分開始,兩班間隔已逾30分鐘,亦難認被上訴人有使上訴人連續工作4小時後而未能休息30分鐘之情形。故上訴人依勞基法第24條請求附件二編號2至15、編號16其中80元部分之休息日出勤工資1,200元及附件四平日延長工時工資5,760元,均無理由。㈦上訴人就附件二編號1之110年5月15日出勤部分,得依勞基法第24條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休息日出勤工資258元。

⒈勞基法第30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

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若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每日工作雖有固定的開始及終止時間,但其每日工作時數較全時勞工為少,致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者,即屬行政院勞動部所頒布「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下稱僱用部分工時勞工注意事項)」第肆點第1款所稱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下稱部分工時勞工)。依上訴人於附表二所示出勤時間,日班為4小時,夜班為3.5小時,每日合計最高7.5小時,未達8小時,應認上訴人屬部分工時勞工。⒉勞基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同法第24條第2項則規定:

「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另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陸點第三款第㈡目,部分工時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者,亦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付工資。⒊原審就上訴人已出勤之15個休息日,依出勤7.5小時計算,判

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休息日出勤工資10,410元,此部分未經兩造上訴,已告確定(本院卷第39頁、第172頁至第173頁)。

惟上訴人受僱期間實有第16個休息日出勤情形,是上訴人追加請求附件二編號1所示110年5月15日自9時54分至13時04分之出勤部分,非屬原審審理範圍。

⒋另依被上訴人提出之打卡紀錄(原審卷第85頁),足認上訴

人確有在110年5月15日自9時54分至13時04分出勤。依平日每小時工資160元計算,上訴人該日可領取之休息日出勤工資為738元(計算式詳附表四),惟被上訴人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160元給付3小時,共480元【計算式:160×3=480】,則上訴人尚得依勞基法第24條請求差額258元【計算式:738-480=258】,逾此範圍,則屬無據。

㈧上訴人就附件二編號16之110年8月28日出勤部分,得依勞基法第24條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休息日出勤工資107元。

兩造對於上訴人於110年8月28日14時至15時因開會出勤(即附件二編號16部分),及被上訴人於該日發放8.5小時工資等情,均不爭執(本院卷第171頁至第172頁)。原審已就該日出勤依7.5小時計算,並依勞基法第24條命被上訴人給付休息日出勤工資差額。至於上訴人追加請求之開會出勤部分,非屬原審審理範圍。惟上訴人於該日既已出勤8.5小時,則7.5小時至8.5小時之出勤,應認屬休息日工作2小時後繼續工作之情形。依勞基法第24條,被上訴人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給付休息日工資,即為267元【計算式:160×5÷3=267,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詳附表五)。惟被上訴人僅按約定時薪160元給付(本院卷第171頁),上訴人尚得依勞基法第24條請求差額107元【計算式:267-160=107】,逾此範圍,即屬無據。

㈨上訴人得依勞基法第39條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10年6月14日端午節出勤,未依法加倍發給之1日工資1,200元。

⒈勞基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

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又同法第39條規定:「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⒉參以僱用部分工時勞工注意事項第陸點第三款第㈡目規定:「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但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將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放假。」兩造就上訴人於110年6月14日端午節出勤,且該休假日未與其他工作日對調放假乙節不爭執(本院卷第174頁),被上訴人亦同意發給加倍工資1,200元(本院卷第428頁),是上訴人依勞基法第39條請求休假日出勤工資1,200元,應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勞保條例第72條、民法第184條第2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639元(細目詳附表六編號A4至A5),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上訴人翌日即112年10月21日(原審卷第6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上訴人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予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另原審就上訴人其餘請求不應准許部分,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人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上訴人依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追加請求1,565元(細目詳附表六編號B1至B2部分),及自114年4月17日準備程序翌日即114年4月18日(本院卷第298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追加之訴為一部分有理由,一部分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佩蓉

法 官 吳芝瑛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雅惠【附表一】【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時間均為民國】編號 請求起日 請求迄日 請求項目 上訴人請求金額 1 110/5/15 110/8/28 平日延長工時工資(部分於早班繼續工作4小時,惟未能休息30分鐘之情形,於110年8月28日另有於14時至15時因開會出勤) 1,690 2 110/6/14 110/6/14 端午節出勤之休假日出勤工資 1,200 3 110/5/24 110/8/31 平日延長工時工資(於早班繼續工作4小時,惟未能休息30分鐘之情形) 5,760 4 因兩造勞資爭議支出影印費、傳真費、郵資、交通費 2,692 合計 11,342【附表二】【本附表之時間均為民國】欄位代稱 甲 乙 丙 丁 編號 起日 迄日 約定班別 約定出勤時間 1 110/5/14 110/5/23 早班 早班4 小時(10時至14時) 2 110/5/24 110/8/31 早班、晚班 ㈠早班4小時(10時至14時) ㈡晚班3.5 小時(16時30分至20時)

【附表三】編號 時間 說話者 說話內容 1 00分00秒〜00分09秒 林富裕 現在是怎麼樣情形,是怎麼樣我可以了解一下嗎?蛤? 2 00分10秒~00分14秒 朱櫻芬 就是那個~昨天不是講好了嗎?就是說我做到今天呀….. 3 00分14秒〜00分18秒 林富裕 阿妳不想到廚房來工作 4 00分19秒〜00分30秒 朱櫻芬 ㄟ…那天我跟你應徵的時候你有看到我的履歷嗎?我是應徵外面我不是應徵裡面,這是你突然起意的啊,不是我要做的啊 5 00分31秒〜00分38秒 林富裕 阿就是因為妳站外面有一些狀況,啊我就先調整一下,到裡面來,是這樣 6 00分36秒〜00分43秒 朱櫻芬 阿不是阿不是那個在前天 7 00分41秒~00分43秒 林富裕 啊前天妳說要做到九月份 8 00分44秒〜00分48 朱櫻芬 嘿呀然後你不是就跟我回答好了嗎?你還…(以下内容不清) 9 00分48秒〜01分04秒 林富裕 然後我是想了解一下這個中間會不會有沒有一些、一些那個轉述不清楚的部分我必須要了解一下,我看你們的意思在哪裡 10 01分05秒〜01分08秒 朱櫻芬 不會呀,…(内容不清)不是都講得很清楚了嗎? 11 01分08秒〜01分16秒 林富裕 對阿,經過他就是要轉述因為他是店長呀,我就是透過他來溝通 12 01分16秒〜01分28秒 朱櫻芬 對阿他已經是,就是ㄟ,昨天老闆娘跟我講說阿,妳問的問題要問師傅,阿師傅昨天晚上就是跟我講說我就是做到今天,就是事情就是這樣呀,沒有其他的了呀,很清楚了不是嗎 13 01分16秒〜01分28秒 朱櫻芬 對阿他已經是,就是ㄟ,昨天老闆娘跟我講說阿,妳問的問題要問師傅,阿師傅昨天晚上就是跟我講說我就是做到今天,就是事情就是這樣呀,沒有其他的了呀,很清楚了不是嗎 14 01分28秒〜01分34秒 林富裕 沒有啊,師傅就是跟我講說妳到幾天,就是要做到九月就是這樣 15 01分35秒~01分43秒 朱櫻芬 對啊我就是有這樣詢問,但是你們並沒有同意這個事情呀,所以不是我的問題啊,哈哈哈 16 01分39秒〜01分52秒 林富裕 對,所以我就是要問一下、我要了解一下、因為一個員工的那個、那個狀況我必需要了解一下 17 01分52秒〜02分03秒 朱櫻芬 阿不是已經了解好了嗎?你怎麼還有一些事情呀,哈哈哈 18 01分55秒〜02分15秒 林富裕 不是呀,我是來了解的我是有什麼事情,我沒什麼事情吧,我是說我要了解一下,還有,因為妳現在要離職的話,那個妳薪水是要今天就領還是五號來領,我們就統一五號再發薪水,原則上 19 02分15秒〜02分18秒 朱櫻芬 恩一般正常都是這樣呀,對呀對呀 20 02分17秒~02分30秒 林富裕 喔,好阿,妳希望說今天下午做完順便領還是,還是那個五號一起妳可以提出來 21 02分26秒〜02分27秒 盧琦璋 嘿呀都可以要求阿,有人是說我今天做一做順便領不用再跑一趟,那個都可以 22 02分28秒〜02分33秒 朱櫻芬 也是好啊,也是好啊~ 23 02分33秒~02分55秒 林富裕 因為看妳的意思,因為怎麼講勒,這個我能夠方便都給妳方便,這個妳要了解一下,所以那時候我那天講說:要大家等的方式,妳要理解要提早半個月跟我講… 24 02分55秒~03分01 朱櫻芬 但是這是偶發事件,因為當時那個情況就是說不是我的不對呀 25 02分57秒~03分47秒 林富裕 對,這個其實齣那天這個狀況,後來我有再詢問,妳犯了我一個大忌這家店的大忌,在客人面前絕對不能爭吵!妳那個態度齣就不行了,後來我有調監視器出來看這樣的意思嗎?齣,還有還有一個問題,這些東西排骨在補,我時常在講,來一看妳也是補得很大聲。那我也有跟妳講,我看妳那個動作,好像好像不太能接受的樣子啊!我也不曉得你們有爭吵那天我是送油啦!我不曉得 26 03分47秒~04分01秒 朱櫻芬 等等是這個樣子啦!因為像那個時候有的時候,我們在目測一塊肉的時候,他那個角度去看便當,跟我們這個角度去看那個便當,因為你沒有一個量化出來,所以稍微會差那個幾公分、幾公分,我想這有時候老闆娘他們… 27 04分01秒~04分03秒 林富裕 我不是說要拿秤來秤啦 28 04分03秒〜04分21秒 朱櫻芬 我的意思就是說:因為那個角度上的不同,難免那個視差會有一點點!但是我一直知道,就是說你們不能補那麼多。我也竭盡那個心力去做到這個狀態,可是有時候那就是這樣,有時候他也會因為心情好他也會一口氣補好多,然後那個便當整個就是滿的,可是就是想說去給他拿一塊起來… 29 04分22秒~04分48秒 林富裕 我的作法是這樣耶,妳在外面心情怎樣不好,進到我這家店,就是要把不好丟在外面,不應該把情緒帶到我店裡面。我一向在帶員工都是這樣跟他們講,因為妳…妳是沒有經過我那個開會,因為這陣子我比較忙,我在蓋房子,所以沒有特地來跟你們說明這些事情 30 04分48秒~04分59秒 朱櫻芬 但是我想我的情緒是~有那麼誇張嗎?…我有那麼誇張嗎?(以下内容不清) 31 04分59秒〜05分00秒 盧琦璋 是…爭吵… 32 05分00秒〜05分10秒 林富裕 不到爭吵的階段吧,還是但是那個動作就是很大 33 05分10秒〜05分25秒 盧琦璋 妳~應該~這次算起來應該算是第二次了,是這樣說沒錯吧?妳第一次可能,妳有口氣上對可能老闆娘說我旁邊看了大驚小怪,這是第一次妳不知道有沒有印象? 34 05分25秒~05分34秒 朱櫻芬 這是這個因為,你那邊你這邊(語意不清)就是說你要有監聽器阿,但是通通沒有,啊事情就是變成各說各話了 35 05分34秒~05分42秒 林富裕 沒有沒有,但是那個畫面調出來可以看到那個動作大概就可以抓到那個東西了,因為我有把他節錄下來 36 05分42秒〜05分52秒 盧琦璋 主要是那天的重點就是客人多啦,阿可能就比較煩躁,可能可能妳就妳就對老闆娘講話比較大聲 37 05分52秒〜06分02秒 朱櫻芬 沒有,但是像你已經知道人多了比較空單的情況,單量你自己要做一個安排,不能一直砍單一直砍單一直砍單,你也要看說,咦這邊不能… 38 06分02秒〜06分09秒 盧琦璋 沒有沒有,老闆娘當時的狀況是一直要一個便當而已,可是一直沒有做出來,她才會有那個情緒出來,她才會一直聲量一直放大出來 39 06分09秒~06分17秒 朱櫻芬 但是她(語意不清)便當,然後她接著一直要切肉,因為我的動作也是不能一直等她呀 40 06分18秒~06分46秒 盧琦璋 沒有~我就是再說妳就是怎麼就是聽不懂我在說什麼,當時老闆只要一個便當而已,就是那個排骨油豆腐加滷蛋,她只要那個便當,可是她喊了四五次全部包括美美也沒做出來,讓妳去放一個肉妳也沒,我也不知道妳有沒有聽到她在喊,還是她在喊什麼妳都放空,我是不知道妳們的狀況是怎樣,我那時候在炸肉我也沒辦法去幫忙妳們 41 06分46秒〜06分52秒 朱櫻芬 對阿,那所以你就知道說你那邊我們這邊情況也是不能停下來啊,因為她就是 42 06分52秒〜06分55秒 盧琦璋 沒有阿,老闆當時就是只要求一個便當而已呀 43 06分56秒〜05分57秒 林富裕 就是加滷蛋油豆腐的那一個啦 44 05分57秒〜06分55秒 盧琦璋 嘿一個排骨呀 48 06分56秒〜05分57秒 林富裕 你們說有做出去阿,结果是… 46 06分57秒〜08分25秒 盧琦璋 (台語)我不知道你們是不是有做,我都不知道 47 同上 朱櫻芬 有阿,她有找到阿,後來她就有找到阿,沒有說沒有給客人呀,是啊,是啊,是有做出來的啊,所以你後面單才能夠延續呀 48 同上 盧琦璋 (台語)所以是放在那邊她沒有找到喔,那我了解了,我以為是你們那個便當一直沒做 49 同上 朱櫻芬 沒有啦 50 同上 盧琦璋 所以是放在那邊她不知道 51 同上 朱櫻芬 嘿啦!嘿啦!有出去了啦!而且你對我面對,你在我面前工作我們這樣相望三個月了,你知不知道我(語意不清) 52 同上 盧琦璋 (台語)我不知道,當時我在炸肉,我是不知道,我是沒時間去幫你們這些,我是聽到老闆娘一直在催那個便當,又沒有人要回應她說已經出去了,我是不知道因為我那邊很吵,基本上我火關起來都會問有缺什麼東西,所以你就知道我這邊很吵我聽不到前面,所以我才會問妳,啊至於那天的情形老閣娘一直在催那個便當,我不知道什麼情形,是妳們做出去了她不知道,還是妳們有跟她說,妳們到底有沒有跟她說已經有做出去了 53 同上 朱櫻芬 我有跟她說,但是她就是那個誰 54 同上 林富裕 沒有做記號啦 55 同上 朱櫻芬 嘿啦!對啦!就是這樣子啦! 56 同上 盧琦璋 齁已經做出去了但就是沒有蓋好就對了 57 同上 林富裕 不是沒有蓋好,是蓋子沒有做記號 58 08分25秒〜08分47秒 盧琦璋 (台語)那問題就是,那就是,那事情就是,既然老闆娘一直在催那個便當,妳們不能讓她一直,妳們就是要負責找那個便當,那個便當要趕快出去,她才能延續後面,如果你們沒做出去永遠就會一直丟在那裡 59 同上 朱櫻芬 你看我又急著切肉…對呀對呀本來就是這樣呀 60 同上 盧琦璋 妳們就是一直沒有把那個便當處理好重點就是這樣而已 61 08分47秒〜08分52秒 林富裕 沒關係啦!這樣妳就是不能接受廚房的工作啦 62 08分52秒〜08分58秒 朱櫻芬 不是啦,老闆因為都有考慮過了 63 09分00秒〜09分08秒 林富裕 因為我廚房一定要,一定要做到廚房來磨練一下,既然這樣講的話 64 09分08秒〜09分10秒 朱櫻芬 老闆,老闆你不用費心啦!你事情已經決定好就好了呀 65 09分10秒〜09分30秒 林富裕 不是不是,不是我決定好,這個你們的工作權我當然要給你們保障一下,假設要做到今天的話確定的話,妳覺得說妳覺得說五號來領錢比較好還是要今天領 66 09分30秒〜09分38秒 朱櫻芬 謝謝啦~那就今天領 67 09分30秒~09分31秒 林富裕 好,今天領 68 09分32秒~09分38秒 朱櫻芬 老闆我沒有什麼可以怪的,因為因為昨天決定已經好了(以下内容不清) 69 09分38秒〜09分42秒 林富裕 好,那我會交代他趕快請他登報紙再請人 70 09分42秒~09分44秒 朱櫻芬 對呀!對呀! 71 09分44秒〜09分50秒 林富裕 還有就是我剛剛來才曉得說妳有在裡面照一些東西嗎? 72 09分50秒~10分10秒 朱櫻芬 沒有我沒有照東西,是因為我的朋友他那個有傳line給我,然後他有一些那個ㄉㄚㄉㄚㄉㄚ的設定,然後就是我聲音沒有那個把他重新刪除掉,所以變成是說因為我才剛續約沒有多久,有些裝置他是新的我不知道怎麼開關,所以變成你們可能會聽到那個聲音 73 10分10秒〜10分50秒 林富裕 這個沒關係,我可能要提醒一下今天我店裡面的東西妳要拍照,可以,一定要經過我的同意,我現在先跟妳講一下,假如沒有經過我的同意給我拍照這些照片流出去的話,我會依法追訴,這個我要先跟妳提一下齁,因為不管怎麼樣大家好聚好散,不要說啊很高興要離開的時候一個面孔很不好,我也不要這樣,既然妳決定這樣就做到這個,做到今天,那我也沒有關係 74 10分48秒〜10分58秒 朱櫻芬 對呀,還有那個老闆就是像我才剛進來我是覺得說我就從來都没有拿過手機你也看得到我沒有說習慣拿著乎機在外面晃 75 10分58秒~11分42秒 林富裕 没有這個沒關係我是每一個要離開的員工我會這樣跟他提醒一下,我會跟他提醒一下,假如我哪裡做得不好跟我建議,假如說私底下把資料給我流出去的話,我會依法追訴,這個妳要了解一下因為每個員工要離職我都會跟他們講一下,那個我這裡有什麼需要改善的地方,妳們可以建議一下,我都會這樣跟員工這樣講,沒有的話原則上我會貼,我會多給你一點,ㄟ多一個禮拜的薪資 76 11分42秒~11分45秒 朱櫻芬 你為什麼要多給我一個禮拜的薪資?這個是沒有必要的呀!我也沒有多要 77 11分45秒〜12分42秒 盧琦璋 等一下,這從以前就有這個規定了 78 同上 林富裕 我以前就有這種習慣了我這邊也是有這種 79 同上 盧琦璋 如果老闆從以前就是這樣,假設你要離職,你就是提早一兩個禮拜跟他說 80 同上 朱櫻芬 沒有阿,但這就是偶發事件啊,今天我這個狀況不是涵蓋在這個裡面你要搞清楚 81 同上 盧琦璋 (台語):我就是跟妳說老闆的意思是;也不知道是你要離職,還是我辭退妳,正常來說老闆要是辭退妳老闆就會補貼妳一兩個禮拜的薪水給你,(林富裕插話:兩個禮拜),兩個禮拜的薪水妳了解意思嗎 82 12分19秒〜12分24秒 朱櫻芬 現在像上一次你說要我進來廚房工作我們就說到最前面 83 12分24秒〜13分18秒 盧琦璋 (台語)阿這個就是比較特殊就是不知道這個要怎麼認定 84 同上 林富裕 是模糊地帶,我不知道怎麼樣去做處理 85 同上 盧琦璋 所以就補兩個禮拜的薪水給妳,這樣妳了解意思嗎,就是不要讓妳這段時間沒錢賺,讓妳這一兩個禮拜可以找工作讓妳好利用的意思,就是老闆看你這個員工不行要辭退,補貼你一兩個禮拜的薪水讓你有時間去找工作這個意思,老闆從以前就是這個模樣,不是只有妳而已 86 同上 林富裕 我這家店是有這種模式,假如說妳要跟我請辭,也等我請到人再走好嗎?可以給我兩個禮拜的時間這樣妳了解意思嗎 87 13分18秒〜13分36秒 朱櫻芬 我知道你的意思啦!這是一個撫卹的意思啦 88 同上 林富裕 假如說妳今天真的不行的話,假如說今天妳不要做了,我也補貼妳半個月謀職的那個那個津貼妳了解我的意思嗎 89 同上 朱櫻芬 我知道你的意思啦 90 13分36秒〜14分14秒 林富裕 阿今天在這個模糊的界線地帶上,那我只好說我給你一個禮拜,不是兩個禮拜,這樣妳了解嗎?那我會交代,假如沒問題的話,那我會交代那個櫃臺因為錢都他在發,都是他在發給員工薪資 91 同上 盧琦璋 老闆是問妳能不能接受 92 同上 林富裕 她沒發都能接受了 93 同上 盧琦璋 (台語):但是還是要問一下 94 14分15秒~15分08秒 朱櫻芬 老闆我是比較不能夠理解因為畢竟南北文化是真的有差啦,我們在北部是只有經過職場是這種很高度的這種,好比說像 95 同上 盧琦璋 不是南北的問題啦!是每家店的問題啦 96 同上 朱櫻芬 我從來沒經歷過這種狀態 97 同上 林富裕 因為我們這種餐飲店每家有每家的内規啦 98 同上 朱櫻芬 但是我是覺得我還挺守法的,你看不出來嗎? 99 同上 林富裕 ㄟ守法的話,我也挺守法的 100 同上 朱櫻芬 對阿,所以說像上次那個事件,都已經在你們清楚的看待之下了,然後變成你們要轉變那個狀態要我進來做這個事情,我原本想說這個轉換是有點太過牽強了,我跟你應徵的不是這裡面的工作 101 15分08秒~15分37秒 林富裕 我跟妳講齁可能當初沒講清楚,沒講清楚也許在裡面獨立作業的話也會看會不會好一點,我的心境是這樣,保留妳們的工作權這樣,啊就是心境會不會這樣,就是一陣子的話可以的話會再調、調整啊,就是會輪動 102 同上 朱櫻芬 這樣講也是沒錯啦 103 15分37秒〜16分33秒 朱櫻芬 這等於是說您也有一個很寬的空問,要我們去做一個,對對對,這個善意己經到了 104 同上 盧琦璋 美美也是這個意思啦。主要是阿婷做廚房嘛,阿婷如果請假,美美她也是會廚房,看是要進來補的意思啦,總不會有一個職缺突然沒人 105 同上 林富裕 美美出去的時候,她進來了嗎? 106 同上 盧琦璋 她們應該有遇到吧 107 同上 朱櫻芬 我來的時候她就已經在這邊了呀 108 同上 林富裕 她是在廚房裡面做還是在外場? 109 同上 朱櫻芬 她好像,我進來的時候她已經在這邊待一段時間了 110 同上 林富裕 那就是在廚房 111 同上 盧琦璋 (台語)對啦妳如果有遇到她,那就是她在廚房的時候 112 同上 林富裕 所以這是有一個輪動 113 同上 盧琦璋 所以就是先在廚房比較好就先…她主要(未能辨別內容),她請假什麼…… 114 同上 林富裕 有人先幫這樣,因為人沒有永保安康 116 16分33秒~16分48秒 朱櫻芬 當然呀,你這個輪調,如果說一個環境各個崗位大家都會做的話,萬一有一個什麼突發狀況,可以互相支援 117 同上 盧琦璋 對啦老闆的想法就是這樣啦 118 同上 朱櫻芬 正常啦!這個都正常 119 同上 林富裕 好啦,沒關係啦,就這樣啦,緣也就都這樣啦,啊我是隨緣啦 120 16分48秒〜17分30秒 朱櫻芬 對啦老闆你已經很有誠意了呵呵呵 121 同上 林富裕 尊重妳們的選擇好不好 122 同上 朱櫻芬 好,謝謝你,謝謝你,謝謝你,感謝,感謝~ 123 同上 林富裕 那有事再聯絡,我是打算電話的話,妳有需要我的電話嗎?有需要的話我現在可以給妳 124 同上 朱櫻芬 這樣不好吧,老闆娘會不會有意見 125 同上 林富裕 沒關係,因為我,我有跟她講說,那個所以我說你們想太多嘛,會有什麼意見,我從來不對員工囉哩巴唆的,講真的好不好,就這樣有需要的話問櫃台也可以 126 同上 朱櫻芬 有說就好了啦,好,老闆謝謝你 127 17分30秒 勘驗結束 備註 勘驗結果編號12與13內容重複,逕以編號12為準。【附表四】【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時間均為民國】【附表五】【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時間均為民國】

【附表六】【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時間均為民國】編號 請求類別 請求項目 上訴人請求金額 本院判准金額 A1 上訴請求 精神慰撫金 100,000 0 A2 上訴請求 資遣費 4,406 0 A3 上訴請求 預告工資 12,000 0 A4 上訴請求 勞保費差額損失 467 467 A5 上訴請求 健保費差額損失 172 172 A6 上訴請求 影印費、傳真費、郵資、交通費 5,629 0 合計 編號A1-A6合計 122,674 639 B1 追加請求 休息日出勤工資 1,690 365 B2 追加請求 休假日出勤工資 1,200 1,200 B3 追加請求 平日延長工時工資 5,760 0 B4 追加請求 影印費、傳真費、郵資、交通費 2,692 0 合計 編號B1-B4合計 11,342 1,565 合計 編號A1-A6、B1-B4總合計 134,016 2,204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