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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勞簡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簡字第26號上 訴 人 荊建文 住○○市○○區○○○路0000巷00號0 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25,0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85 元,惟本件為上訴人請求工資等事件,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5,790元(計算式:8,685元×2/3=5,790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5元(計算式:8,685元-5,790元=2,8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5-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