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小字第9號原 告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訴訟代理人 謝雨茜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文義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