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52號原 告 楊騰毅原告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