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261號原 告 秦瑀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獎金新臺幣(下同)6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333元(1,000元-667元=333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