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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勞補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2號原 告 林郁如被 告 北大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怡雯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照「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過調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金額為出貨獎金新臺幣(下同)154,43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107元,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553元(1,660元-1,107元=553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裁判日期:2024-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