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勞補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20號原 告 程宜柔訴訟代理人 林宗穎律師被 告 台鼎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姵華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依據承攬契約請求給付佣金新臺幣(下同)581,6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6,39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