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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勞補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204號原 告 沈宜臻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子電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3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即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裁判日期:2024-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