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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勞補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223號原 告 許忠欣被 告 十分幸福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慧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一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一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就附表一編號1事項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其餘附表一編號2至8事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雅惠【附表一】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408元。 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 ⑵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而原告係民國00年0月0日生(本院卷第7頁),則原告自其所稱遭被告違法解雇之日起即113年8月13日起至其強制退休65歲為止,已超過5年,依前述規定,原告因本件訴訟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以最長期間5年之薪資及其他定期給付總額計算。是依原告起訴狀主張5年之薪資及應提繳之5年勞工退休金,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544,360元【計算式:(月薪40,000+勞退金2,406)×12月×5年)=2,544,360】。 ⑶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與訴之聲明第2項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至原告回復原職位日止,按月於當月10日給付薪資、第8項自113年5月1日起至原告回復原職位日止,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部份,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之確認僱傭關係之價額定之。 ⑷另聲明第3項、第5項至第7項、第9項等請求被告給付合計142,590元(請求項目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應與前開價額合併計算之,是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當核定為2,686,950元【計算式:2,544,360+142,590=2,686,950】(訴之聲明第4項自110年4月1日起至113年6月19日止之平日及例假日延長工時工資,原告請求保留並待調查後核算金額,故不予計算),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除如附表二編號4賠償私人物品損失30,000元部分外之其餘訴訟標的共2,656,950元部分【計算式:2,686,950-30,000=2,656,950】,依前開規定均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8,2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9,408元【計算式:27,631-18,223=9,408】,未據原告繳納。 2 原告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給付110年4月1日起至114年3月31日共計34日特休未休工資45,334元,應補正: ⑴原告主張是在「何時」自「何時」之年資產生之特別休假?(如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8月2日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具3日特休;自107年1月1月起至108年2月3日,1年以上2年未滿,具7日特休) ⑵前開期間原告已休之特休日數為何?未休之特休日數為何? ⑶原告就各時期主張「1日工資」為何(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所謂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另應說明該數額如何計算得出且提出計算式)。 ⑷陳明主張特休未休工資45,334元之計算式。 ⑸兩造約定每月幾號領薪?每次領薪是領取哪一個時期之工資(如8月5日領上個月即7月全月工資)? ⑹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請求被告給付此項金錢之勞動法律依據或民事法律依據或契約關係)。 3 原告聲明第5項請求111年2月、112年1月、112年2月、112年4月、113年4月(前開月份下合稱甲期間)事假短差工資情事,應補正: ⑴主張原告是於甲期間之哪幾日請事假?該日之工資原應為多少?被告實際給付數額為多少?並就各月份主張陳明短差工資之計算式為何。 ⑵就被告實際給付數額應提出相關證據(如薪資轉帳紀錄、薪資單,若係匯款給付,請提出匯入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證據請依先後次序排列並編頁(頁數格式以A1、A2等方式類推編頁),主張「數額」請以螢光筆標註】。 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請求被告給付此項金錢之勞動法律依據或民事法律依據或契約關係)。 4 原告聲明第5項請求「休假日短差工資」(休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指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應補正: ⑴尚未調取工資清冊之情況下,主張原告是於甲期間哪些休假日有短差工資?該日之工資原應為多少?被告實際給付數額為多少?並就各月份主張陳明短差工資之計算式為何。【如需調得工資清冊後才能補正,亦請於補正狀說明之】。 ⑵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請求被告給付此項金錢之勞動法律依據或民事法律依據或契約關係)。 5 原告聲明第6項請求110年5月、110年6月、111年4月、111年5月、111年6月、111年10月至12月、112年1月至4月、8月至12月、113年1月至4月(前開月份,下合稱乙期間)被告應補足勞工退休金專戶提繳工資以多報少之差額部分,應補正: ⑴尚未調取工資清冊之情況下,原告主張乙期間各月份之工資數額為何? ⑵雇主就乙期間每月應提撥之金額為多少?(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雇主應依主管機關擬定之月提繳分級表,提撥至少6%勞退金,請檢附各該年度之勞工退休金提繳分級表,就主張應提撥之級距請用螢光筆註記。) ⑶雇主就乙期間實際提撥之金額為多少? ⑷雇主就乙期間提撥不足之計算式為何? ⑸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請求被告給付此項金錢之勞動法律依據或民事法律依據或契約關係)。 6 原告聲明第7項請求111年4月、110年7月至110年3月、112年5月至112年7月(此部分依本院卷第11頁記載,前開月份下合稱丙期間),請求被告補提撥勞退金工31,278元部分,應補正: ⑴丙期間之起迄期間有無誤載? ⑵聲明第6項與第7項似有重複之月份,兩者需補提撥之原因分別為何? ⑶尚未調取工資清冊之情況下,原告主張丙期間各月份之工資數額為何? ⑸雇主就丙期間每月應提撥之金額為多少?(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雇主應依主管機關擬定之月提繳分級表,提撥至少6%勞退金,請檢附各該年度之勞工退休金提繳分級表,就主張應提撥之級距請用螢光筆註記。) ⑹雇主就丙期間實際提撥之金額為多少? ⑺雇主就丙期間提撥不足之計算式為何? ⑻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請求被告給付此項金錢之勞動法律依據或民事法律依據或契約關係)。 7 聲明第9項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置放於127-WW、129-WW車上私人物品共30,000元部分,應表明請求被告給付30,000元此賠償項目,應補正: ⑴是原告於何時就何種私人物品、放在哪輛車上之什麼物品?並應提出如何計算損害等原因事實(如有相關證據,應一併提出)。 ⑵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請求被告給付此項金錢之勞動法律依據或民事法律依據或契約關係)。 8 表明編號2至7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件及繕本2份(如有證物,均需含證物)。【附表二】【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原告請求金額 備註 1 特休未休工資 45,334 聲明第3項 2 國定例假日及請事假短差工資 16,275 聲明第5項 3 補提繳勞退金 50,981 聲明第6項、第7項 4 賠償私人物品損失 30,000 聲明第9項 合計 142,590

裁判日期:2024-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