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05號原 告 唐毓歆原告與被告陳郁惠(私立智然文理短期補習班)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扣薪新台幣(下同)1萬2,000元及給付獎金1萬5,000元,共計2萬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6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1,000-667=33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