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53號聲 請 人 蔡啓真聲請人與相對人河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 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