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84號聲 請 人 瑞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本然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李佳穎律師洪珮珊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振育間請求返還獎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