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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27號原 告 鄭淑貞被 告 丞鎂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孟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4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167元,此裁定於113年1月16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5頁),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裁判日期:2024-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