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202號上 訴 人 鄭秀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懲戒處分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本院卷第27頁),經本院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10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