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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勞訴字第5號原 告 賴明傳

林啟清陳淳發劉國禮陳慶男柳惠國陳振發張文昭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附表甲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附表乙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甲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受僱於被告期間因兼任司機領有司機加給(下稱系爭加給),惟因伊退休與被告結清舊制年資時,被告未將系爭加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致短少給付退休金及利息(伊之退撫起算日、職稱、退休日、漏算加給類別、應補發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詳如附表所示),故依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下稱退休規則)第9條第1款、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84條之2、第5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㈠系爭加給屬勉勵性、恩惠性給付,不具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

給與,且行政院認定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之平均工資內涵,僅為單一薪給、加班費及「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列入計算平均工資之給與項目表」(下稱系爭給與表)所示之給與,不包含系爭加給在內。

㈡又伊為國營事業,所屬人員報酬已於單一薪給中確實反映,

平均工資悉依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下稱退撫辦法)及系爭給與表辦理,因系爭加給非退撫辦法及系爭給與表列計之平均工資給與項目,且兼任司機每月不論開車次數多寡,皆支領相同數額之加給,不因工作複雜性、經驗、學歷、智力、技能、勞心度、勞力度、年資、職級之不同而有異。再分類八等薪給(含)以上派用人員兼任駕駛工作不得支領加給,全月未開車者,司機加給減半發給,92年後新進人員停發司機加給等,足見司機加給係視經營狀況之鼓勵性、恩惠性給與,非屬工資,難認伊有短付退休金予原告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請求退休金據以計算之平均工資,是否應列入系爭加給

?⒈按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

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所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者,係指符合「勞務對價性」而言,所謂「經常性之給與」者,係指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判斷某項給付是否具「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應依一般社會之通常觀念為之,其給付名稱為何,尚非所問(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04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原告因擔任司機,被告每月另發給系爭加給,為兩造

所不爭執(本院卷第26頁),量及因原告除其原來之職務外,因兼任司機,額外肩負駕駛與車輛保養維護之職責,被告始按月發放系爭加給,堪認系爭加給並非因應臨時性業務需求而偶爾發放,而屬特定工作條件下之固定常態工作中勞工取得之給與,性質上屬勞工因工作所獲之報酬,在制度上亦具有經常性,當屬工資。

⒊被告固辯以:司機加給每月皆支領相同數額,不因工作複雜

性、經驗、學歷、年資、職級等不同而有差異,又分類八等薪給(含)以上派用人員兼任駕駛工作不得支領加給,全月未開車者,司機加給減半發給,92年以後新進人員已停發司機加給等,足見司機加給非具有勞務對價及經常性給與,係恩惠性給與云云。惟工資各項結構內容,雖有依工作性質、職級、年資等節而有不同或毋須申報領取者(如本薪),然亦不乏為相同數額之給付(如伙食津貼、交通津貼等)或核實申報領取者(如加班費),公司給付勞工之各種款項是否屬於工資一部,應實質審核其內容是否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給付經常性,而非依形式上數額是否同一,或是否需依公司內部規範、設定條件而申報請領,推認該等給付非屬工資。且雇主發給員工之費用,是否屬工作報償,應視該費用之內容而定,尚難逕以新進人員有無發給,而否認其可能為工資之性質;是被告抗辯司機加給並非勞務對價,不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云云,自無足採。

⒋被告另辯以:伊為國營事業,對所屬人員工作報酬已於單一

薪給中確實反映,且系爭加給非退撫辦法及系爭給與表列計之平均工資給與項目,不得列入計算云云。惟被告雖為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然被告請領退休金關於工資、平均工資計算事項,仍有勞基法之適用,且勞基法係國家為實現憲法保護勞工之基本國策所制定之法律,其所定勞動條件為最低標準,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最低標準,此觀該法第1條規定即明。是於勞基法公布施行後,各國營事業單位固得依其事業性質及勞動態樣與勞工另行訂定勞動條件,然所約定之勞動條件仍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最低標準,則於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或其他待遇、福利標準,牴觸勞基法之規定時,仍應依勞基法之規定為據。又系爭加給是否屬工資一部,乃本院職權判斷事項,被告所提之行政機關函釋,並無拘束本院效力,本院仍應本於勞基法規定,依具體個案認定之,被告此部分抗辯,亦無足採。㈡原告可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數額若干?⒈按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

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前項第1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1個月平均工資。第1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17條及第55條規定計算,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項、第84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工人退休金之給與規定如左:一、依第5條規定自願退休之工人及依第6條規定命令退休之工人,工作年資滿15年者,應由工廠給與30個基數之退休金,工作年資超過15年者,每逾1年增給半個基數之退休金,其賸餘年資滿半年者以1年計算,未滿半年者不計,合計最高以35個基數為限;退休金基數之計算方式如左:一、按月支薪者,以核准退休前3個月平均工資所得為準,退休規則第9條第1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分別訂有明文。再按本辦法所稱各機構人員,指各機構支領薪給之派用人員及僱用人員;又本辦法所稱基數,指計算事由發生時一個月平均工資;平均工資依勞基法有關規定辦理。各機構人員退休金給與基準如下:一、派用人員:按其在勞基法施行前後之工作年資,分別依上開退休規則及勞基法之規定計算,退撫辦法第2條、第3條、第9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⒉經查,系爭加給屬工資應納入平均工資計算,業如前述,又

如系爭加給應計入平均工資,則原告短少領取之退休金差額及利息,為附表甲欄所示金額及各自乙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27頁)。則原告請求被告分別給付上開金額及利息,均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退休規則第9條第1款、勞基法第84條之2、第5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附表甲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附表乙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再按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前項情形,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故依前開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同時諭知被告得預供相當金額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欄位代稱 甲 乙 編號 原告 退撫起算日(民國) 職稱 結清日(民國) 退休日(民國) 漏算加給類別 退休/結清基數 加給平均數(新臺幣/元) 起訴狀所載應補發金額(新臺幣/元) 利息起算日(民國) 勞基法施行前 勞基法施行後 退休前3個月 退休前6個月 1 賴明傳 70/2/15 一般工程員 無 108/6/30 司機加給 7 37.5 3,590 3,590 159,755 108/7/31 2 林啟清 64/11/5 線路裝修員 無 108/1/31 司機加給 17.5 27.5 3,199 3,199 143,955 108/3/2 3 陳淳發 64/4/21 線路裝修員 無 108/5/31 司機加給 18.6667 26.3333 3,199 3,199 143,955 108/7/1 4 劉國禮 66/9/13 線路裝修員 無 109/1/31 司機加給 13.8333 31.1667 3,199 3,199 143,955 109/3/2 5 陳慶男 68/2/23 線路裝修員 無 108/10/31 司機加給 11 34 3,199 3,199 143,955 108/12/1 6 柳惠國 67/1/3 線路裝修員 無 111/1/31 司機加給 13.1667 31.8333 3,199 3,199 143,955 111/3/2 7 陳振發 71/3/11 線路裝修員 無 109/4/2 司機加給 4.8333 38.6667 3,199 3,199 139,157 109/5/3 8 張文昭 68/3/16 線路裝修員 無 109/4/30 司機加給 10.8333 34.1667 3,199 3,199 143,955 109/5/31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裁判日期:2024-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