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75號原 告 黃選伊
黃千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景堯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崑山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李天祥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鄭安妤律師張中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115年2月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