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國字第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俊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地政局鳳山地政事務所間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29,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43,141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