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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國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國字第4號原 告 宋世文

吳美麗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呂文文律師被 告 高雄市工務局公園處法定代理人 林志東訴訟代理人 陳錦宏

洪國欽律師張志堅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高雄市台塑王氏昆仲公園文化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善志訴訟代理人 許俊英

賴光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瑄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希潔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