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1088號原 告 莊愛梅
莊士頡莊士賢共 同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戴龍律師唐世韜律師吳祈緯律師被 告 余景登律師即莊義雄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查原告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於民國89年12月27日就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債權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原告已足額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