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審訴字第 7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746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訴訟代理人 李承璋

張凱淯被 告 鄭月雲

鄭財源鄭淑惠鄭美玲鄭春桂鄭譽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以113年度補字第3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3年6月20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裁判日期:2024-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