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75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臺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豐吉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意欣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