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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建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14號原 告 春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亮宜訴訟代理人 蔡凱文

吳燁鑌被 告 有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玉紂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