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2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新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韻涵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順工程行即陳伯霖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1,8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到院,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