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2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稚陽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妍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3日本院113年度建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萬89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