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39號原 告 卓庭卉被 告 郭嘉和即嘉新工程行 黃芷倫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因被告已於114年6月10日遷入新址,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25日下午3時3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嘉晏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08-26